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47號原告 童麗瓊 訴訟代理人 李彥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陸仟陸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241,600元(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0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5/160(原告之應有部分)=2,718,00
0元。
(二)原告購買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房屋應有部分15/32之價格:68,600元。
(三)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8萬6,600元。2,718,000元+68,600元=2,786,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