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原告 李勝義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

被告 詹清發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李勝義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被告詹清發被訴殺人未遂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

         法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