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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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028號
原告 李勝義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
被告 詹清發
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李勝義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78號被告詹清發被訴殺人未遂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
法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