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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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46號
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71,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4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