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李念慈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為105年5月20日收臺南地方法院105年5月18日南院崑家戊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函未遵照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裁定就聲明異議人提「再聲請及反訴狀⑵」〈再聲請傳原告、證人律師 洪玉崑 到庭,併請提供裁罰處分書及提反訴〉逐項示無須處辦理由,再聲明異議云云。
二、查本件前因調解不成立,於105年4月13日送分本件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分割遺產之訴訟事件,則聲明異議人前於調解程序中或105年5月6日具狀聲請原告所舉遺囑代筆人應於調解日到場先講解其筆記、經其講解代筆遺囑內容及確認起訴資料等基礎事實再據之進行調解,或請本院示對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規定裁罰處分書予聲明異議人等事項,已非本件訴訟程序審理範疇,且本件已於105年5月2日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而終結,則聲明異議人以其嗣後於105年5月6日曾具狀再聲請傳原告及遺囑代筆人到庭併請提供裁罰處分書,未經本院逐項示無須處辦理由而聲明異議,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