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80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傅英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捌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