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蔡欣怡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