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任秀妍 律師
張秀菊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竹北簡易庭97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7年度偵字第594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50條第1項、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2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僅記載原判決認事用法誠難甘服,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核非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即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張懿中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