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采舍精品汽車館(即昇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號室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16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明珠法官張林祐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