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624,998元,應徵裁判費1,726,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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