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曼斯愛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楊婷婷┌───────────────────────────────────────────────────┐│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95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瑞奇羅瓦有限公司賴│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6,800元│0000000│94年9月20日│││秀鳳│社石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