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念梓 即懷寧醫院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