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周佳樺 住臺東縣○○市○○○街00號被告 吳家寶 住○○市○○區○○○街00號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蔣彥威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