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票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票字第1063號聲請人 郭麗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榮煥 、 蔡正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撤回違約金請求(票據法並無違約金之規定,於法無據)。
四、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