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號原告 何竣恩 送達代收人 邱惜禾 被告 陳智偉 (香港籍)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