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消費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1號原告 夏元慶
張美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院並無函請桃園市政府消費者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之職權,原告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申請,如於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依消費爭議調解辦法第32條之規定,訴訟即終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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