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4樓(上列被告甲○○因98年度訴字第667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甲○○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