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45號原告 洪綺梅 被告 林翰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80號詐欺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06年度簡字第330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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