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信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運棋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2,172元(計算式:《98.04平方公尺+46.94平方公尺》×41,400元平方公尺=6,002,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