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059號債權人 黃鐙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詩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發函通知,請債權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