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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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上訴人 李合堯 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莊喬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保險字第30號)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0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就訴之追加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7日,由兼 好克彥 變更為熊谷真樹,並經熊谷真樹於103年5月2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既有該聲明承受訴訟狀及被上訴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足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446條第1項規定即明。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稱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屬之。是以原告於第二審程序中欲為訴之追加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所定之法定事由,或經他造之同意外,依法不得為之。
三、經查上訴人李合堯與另上訴人 李林英 花二人,於原審主張與被上訴人成立如附表編號A、B、C、D、G、H、I所示之7筆保險契約,並以其等二人分別於100年1月15日,及101年7月20日發生保險事故為由,聲明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合堯新台幣(下同)32萬2608元,及自10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合堯1萬4400元,及自101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合堯2萬2440元,及自102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㈣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 林英花 1億4691萬7760元,及自100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決該二上訴人敗訴後,該二上訴人向本院提起上訴時,除仍為上揭聲明事項之請求外,上訴人李合堯並以如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合堯3萬6683元,及自9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合堯1萬7000元,及自9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合堯2672元,及自100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凡此有各該起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暨言詞辯論筆錄存卷足稽。惟查上訴人李合堯雖曾於原審審理中,主張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於其辦理退保後,被上訴人應以尚待返還之保險費金額,抵繳附表編號A、B、C、D、G、H、I所示7筆保險契約之首期保險費,其無需再給付附表編號A、B、C、D、G、H、I所示7筆保險契約之首期保險費,該7筆保險契約應已有效成立云云。然考其於原審之該主張意旨,僅係欲以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存在乙情,資為其主張抵繳另7筆保險契約保險費之攻擊防禦方法,並未將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列為原審請求之訴訟標的,更未於聲明中有所主張。則上訴人李合堯嗣於上訴審理中,另以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為訴訟標的,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李合堯3萬6683元、1萬7000元、2672元之本息,自實於第二審程序中所為訴之追加。
惟兩造於本件原審訴訟之核心爭議,為兩造間究竟有無附表編號A、B、C、D、G、H、I所示7筆保險契約之成立,而非爭執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是否成立或有無退保之情,程序上須俟確認附表編號A、B、C、D、G、H、I所示7筆保險契約有效成立後,始有再行審究上訴人是否有繳納保險契約之首期保險費,或得否以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之退保金額,抵繳另7筆保險契約首期保險費之後續履約事項,顯見上訴人李合堯追加之訴之爭點,已與原審審理之重要爭點非屬同一;又上訴人李合堯雖曾於原審主張附表編號F、J、K所示3筆保險契約存在,並藉以請求為保險費債務之抵銷,然因上訴人李合堯追加主張之附表編號F、J、K所示保險契約,相較於原審主張之附表編號A、B、C、D、G、H、I所示7筆保險契約,其投保日期、保險種類,與保險標的全然不同,其引為憑證之保險單據與契約書面亦非相同,更與原請求所涉之證據資料不具有一體性,核亦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列情形有間;況本件追加之訴係就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所為之追加,非僅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其餘各款情形,更經被上訴人明確表示不同意上訴人李合堯所為訴之追加,復有被上訴人103年4月18日民事答辯狀存卷可佐;苟准上訴人李合堯於第二審中逕為該之追加,勢將造成本件之審判範圍,擴及被上訴人於原審程序中未經實質防禦之爭點,害及被上訴人之訴訟防禦權甚鉅,並生有延滯訴訟之不利益。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李合堯於第二審提起本件追加之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書記官岑玢附表:
上訴人主張兩造已成立之系爭保險契約內容: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日期│保險名稱暨種│保險期間│保險契約內容概要││││││類│││├───┼────┼────┼────┼──────┼───────┼──────────────┤│A│李合堯│ 李林英花 │99/08/24│明台產險個人│99年8月25日至│個人傷害保險附約500萬元,加││││││傷害保險專案│100年8月25日│保特定事故附約1500萬元與交通││││││四││意外傷害事故給付附約300萬元││││││││及假日期間特定事故附約300萬││││││││元,加保選擇型傷害醫療保險實││││││││支實付給付附約專案三為8萬元││││││││與意外傷害居家療養金保險金每││││││││日1000元及意外傷害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附約(日額2000元)、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附約每次││││││││3000元,約定為年繳並加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B│李合堯│李林英花│99/11/05│明台產險個人│99年11月6日至│投保金額500萬元,另加保特定││││││傷害保險專案│100年11月6日│事故附約1500萬元與意外傷害全││││││四││殘增額給付附約300萬元、意外││││││││傷害住院保險金附約(日額2000││││││││元)、意外傷害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附約(日額4000元)、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附約每次6000││││││││元與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約限額為15萬元及約定年繳並││││││││加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C│李合堯│李林英花│99/11/15│明台產險個人│99年11月16日至│投保金額500萬元,另加保交通││││││責任保險暨個│100年11月16日│意外傷害事故附加條款500萬元││││││人責任附加傷││與假日期間特定事故特約500萬││││││害保險││元,加保傷害意外日額醫療保險││││││││金附約(日額2000元)、每次傷││││││││害保險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限額為20萬元及約定年繳並││││││││加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D│李合堯│李林英花│99/11/15│明台產險珍鑽│99年11月16日至│投保女性特定器官原發性癌症保││││││健康保險(2C)│100年11月16日│險金金額為100萬元,加保特定││││││方案九││傷病保險金為150萬元,加保重││││││││大疾病為150萬元(內含意外事││││││││故後頸部以上部位手術保險金75││││││││000元),加保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附約日額2000元(含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1000元、急診保險││││││││金1000元、緊急醫療轉送保險金││││││││2000元、看護保險金2000元、出││││││││院療養保險金1000元),及約定││││││││年繳並加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G│李合堯│李合堯│101/5/8│明台產險個人│101年5月8日至│投保金額為500萬元,另加保意││││││傷害保險專案│102年5月8日│外傷害住院保險金附約(日額20││││││四││00元)、傷害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金附約(日額4000元)、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附約每次6000││││││││元與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約限額為15萬元及約定年繳並││││││││加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H│李合堯│李合堯│101/5/9│明台產險個人│101年5月9日至│投保金額為100萬元,加保傷害││││││責任保險暨個│102年5月9日│意外日額醫療保險金附約(日額││││││人責任附加傷││2000元)、每次傷害保險實支實││││││害保險││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附約限額為3││││││││萬元及約定年繳並加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I│李合堯│李合堯│101/5/10│明台產險個人│101年5月11日至│個人傷害保險附約投保金額為10││││││傷害保險專案│102年5月11日│0萬元,加保選擇型傷害醫療保││││││一││險實支實付給付附約專案三為8││││││││萬元(甲型或乙型B式)與意外││││││││傷害居家療養金保險金每日1000││││││││元及意外傷害住院加護病房保險││││││││附約(日額2000元)、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附約每次3000元││││││││,約定為年繳並加保自動續約附││││││││加條款。│││││││││├───┼────┼────┼────┼──────┼───────┼──────────────┤│F│書面未載│ 李季穆 │86/6/24│強制明台產物│保險期間│投保金額為210萬元。││││││住宅火災保險│為15年│││││││保險號碼││││││││000000000000│││├───┼────┼────┼────┼──────┼───────┼──────────────┤│J│李合堯│李林英花│92/7/18│明台產險汽車│保險期間│保險標的:李林英花所有之車牌││││││保險專案│為1年│00-0000號小客車。│├───┼────┼────┼────┼──────┼───────┼──────────────┤│K│李合堯│李林英花│100/3/1│明台產險強制│保險期間│保險標的:李林英花所有之車牌││││││汽車責任保險│為l年│000-000號機車。││││││保險證號││││││││000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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