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59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楊麗君
被   告  曾涵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支付命
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而本件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5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
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
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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