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非晶液態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新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
851元,應徵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4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