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債務人甲○○即聲請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並詳列「個人」每月平均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2.經請詳細說明為何房屋租賃契約其聲請人的簽名筆跡前後字體粗細不一。
3.請再具體說明是否有其他之事由或尚須補強之原因證明確實於95年債務協商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毀諾。
4.請提出所有兄弟姊妹間之戶籍謄本,並詳細說明兄弟姊妹間扶養父母之比例及情形為何。
5.請說明95年協商之協議內容已履行之期數、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1.請補繳1000元之程序費用。
2.請說明95年協商之協議內容已履行之期數、於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繳費證明文件。
3.請提出並詳列「個人」必要費用明細(詳列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油費、交通費、保險費、網路費、稅賦開支等費用)並請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到院,單據部分並請裝訂成冊。
4.請補正並詳列關於扶養子女部分詳列必要費用(如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學費及保險費等)並檢附相關單據到院及釋明與配偶費用分擔之狀況。
5.請提供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到院供核。
6.請說明與松為山間之關係,為何設籍於該址。
7.請提供 林德榮 及 松寶雲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8.請說明於蘇澳地區農會存摺中有關97年5月16日、6月13日及7月25日,為何保誠人受分別匯入2萬至3萬多元不等三筆金額?並檢附上述相關保險契約文件。
9.請提供配偶逾97年初車禍之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並敘明事實經過(人、地、時、受害人姓名)。
10.請提供宜蘭縣○○鄉○○路自覺巷3-1號、宜蘭縣○○鄉○○
村○○路○○○號、宜蘭縣南澳鄉碧侯村陽明巷73號之1、宜蘭縣南澳鄉碧侯村陽明巷53號之1四筆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住所地為宜蘭縣南澳鄉碧侯村陽明巷53號之1,卻為何將宜蘭縣○○鄉○○村○○路○○○號之水電費收據作為聲報必要費用之一。
11.請提出保全處分所稱事證之證明文件到院供核。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楨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