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9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唯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唯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許唯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簡字第786號及107年度湖簡字第150號、第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8罪)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許唯銘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6日1│106年7月28日晚│106年5月1日8時許│││時40分為警採尿回│間某時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307號、│毒偵字第2307號、│撤緩毒偵字第19號││號│第2495號│第2495號│、第2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士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786號│786號│150號││├──┼────────┼────────┼────────┤│事實審│判決│106.11.30│106.11.30│107.08.08│││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士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786號│786號│15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1.02│107.01.02│107.09.04│││日期││││├───┴──┼────────┴────────┴────────┤│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3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5日9│105年8月7日20│105年12月19日8│││時55分採尿回溯96│時許│時30分為警採尿回│││小時內之某時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撤緩毒偵字第19號│撤緩毒偵字第5號│撤緩毒偵字第5號││號│、第20號│、第6號、第7號│、第6號、第7號││││、107年度撤緩毒│、107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號│偵緝字第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湖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150號│91號│91號││├──┼────────┼────────┼────────┤│事實審│判決│107.08.08│107.08.02│107.08.02│││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湖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150號│91號│91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9.04│107.09.10│107.09.10│││日期││││├───┴──┼────────┼────────┴────────┤│備註│編號1至4經本院│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107年度聲字第13││││0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8日1│106年3月20日22││││時50分為警採尿回│時為警採尿回溯96││││溯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許││││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撤緩毒偵字第5號│撤緩毒偵字第5號│││號│、第6號、第7號│、第6號、第7號││││、107年度撤緩毒│、107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號│偵緝字第1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湖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91號│91號│││├──┼────────┼────────┼────────┤│事實審│判決│107.08.02│107.08.02││││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湖簡字第│107年度湖簡字第│││││91號│91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9.10│107.09.10││││日期││││├───┴──┼────────┴────────┼────────┤│備註│編號5至8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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