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1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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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862號債權人 林登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鍾德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
㈢陳報帳號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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