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88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譚立中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譚立中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1月20日出境,並經戶政事務所於111年3月7日逕為遷出登記,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其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