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勞小字第8號原告 吳明福 被告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揭朝華 訴訟代理人 方介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自民國83年7月26日起受僱於被告所屬集團,並參加勞工保險,嗣於108年7月31日退休。詎被告所屬集團,竟遲至83年8月5日方為伊加保勞保,造成伊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勞保老年給付時,該局以保險年資僅24年又
361日,不滿25年為由否准。被告雖提出補足7日勞保之解決方案,但要求伊自行繳付附表一編號1、2之款,惟依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編號1、2之款應由被告負賠償之責。其次,被告於每年6月,均由所屬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系爭福委會)提撥員工旅遊補助各新臺幣(下同)8,000元,然伊108年度未拿到旅遊意願報名表,致未參加該年員工旅遊,被告依附表一編號3請求權基礎欄所示,應給付8,
000元。再者,伊於108年7月31日離職以前,被告未給予
108年度在職期間按比例計算之特別休假,依法應折付工資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爰依附表一請求權基礎欄所示,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071元,及自109年4月15日民事陳報狀(下稱系爭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設立於86年3月26日,原告於83年8月間係受僱於訴外人國昌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昌公司),伊內部紀錄雖登載原告任職日自83年7月26日開始,僅係承認原告在其他公司之年資,但國昌公司非伊之關係企業,伊無給付附表一編號1、2款項之義務,但如認伊負給付義務者,就數額1,571元不爭執。其次,原告未參加108年度員工旅遊,自無旅遊補助款之請求權,況該款係由系爭福委會給付。再者,伊之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原告自106年起至10
8年之特別休假已休情形如附表二所示,原告已無108年度特別休假剩餘日數請求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關於附表一編號1、2項目部分:
1.按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17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該條雖於企業併購法91年2月6日公布施行前規定,惟尋繹勞基法第1條第1項所定之立法目的,再參諸該法乃企業併購法之補充法(企業併購法第2條第1項)及民法第484條之規定意旨,並將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7條詳為規定當成法理(民法第1條)以觀,該條所稱之「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於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自應包括依公司法規定變更組織、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以消滅原有法人人格另創立新法人人格之情形(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依被告出具之離職證明書(見院卷第15頁),登載任職日期為83年7月26日;被告製作之企業流動說明書(見院卷第33頁),記載被保險人吳明福(即原告)...自83年8月5日至108年9月11日於本集團服務並參加勞工保險,依序臚列投保單位如附表三所示。經比對原告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見院卷第17頁),前揭企業流動說明書所載「本集團」,誠屬原告自83年8月5日起之投保單位名稱。另稽之國昌公司、仲誠電訊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誠公司)、被告之公司登記卷(均見外放資料),國昌公司於79年10月15日申請設立登記時,董事長、董監事分別為訴外人 黃瑞誠 、 沈貴賢 、 黃惠芬 、 吳慶惠 ;仲誠公司於80年4月
9日申請設立登記時,發起人為黃瑞誠、吳慶惠等人;被告於86年3月20日申請設立登記時,黃瑞誠、吳慶惠亦均屬被告之股東,可見國昌公司、仲誠公司及被告均屬黃瑞誠、吳慶惠等人參與投資、經營之公司,且經被告自承屬「同一集團」之事業單位,則依前揭說明,原告核屬附表三所示集團留用之員工,其自83年7月26日起之工作年資,依法應由被告予以承認,此由被告於本院亦自陳:伊承認原告在別家公司之年資等語;前揭企業流動說明書為伊開立給原告,內容伊均承認等語益明(見院卷第207、311頁)。而被告既應承認原告自83年7月26日起之工作年資,然國昌公司未依法自83年7月26日起為原告投保勞保,造成原告為申領勞保老年給付,而支出附表一編號1、2之款項,計1,571元,是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571元,自屬有據。
㈡關於附表一編號3項目部分:
1.按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雖有明文。
2.原告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離職日止(下稱系爭108年在職期間),未參加被告之員工旅遊乙節,經其自承在卷(見院卷第208頁)。而原告雖稱:同事有告知被告要辦108年度之員工旅遊,但被告未給伊報名表,對伊構成就業歧視云云,然其亦自陳:系爭福委會主管 林永得 有打電話問伊參加員工旅遊之意願,伊說要拿報名表等語(見院卷第209頁)。足見被告之系爭福委會人員,曾洽詢原告是否參加108年度之員工旅遊。惟原告並未提出其他具體事證證明被告拒絕原告參加該年度員工旅遊,則其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編號3項目云云,難認有據。
㈢關於附表一編號4項目部分:
1.原告雖不爭執系爭108年在職期間,有請特別休假30日,但主張係使用107年度工作年資之特別休假,非108年度,無非以被告員工手冊3.請假規定(下稱系爭請假規定)為據云云。查,觀之系爭請假規定(見院卷第283頁),內容核屬重申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前勞基法第38條之舊規定,尚與認定原告使用何年度工作年資之特別休假無關,自難遽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2.被告辯稱:伊與員工約定特別休假為曆年制,原告自106至
108年度工作年資之特別休假,均已休畢,且108年度工作年資之30日特別休假屬預給等語,並提出原告106至108年度特別休假紀錄為證。而原告不爭執106至108年度所休特別休假日數如附表二編號5至7「原告已休日數」欄所示(見院卷第209頁),並提出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年度之1月薪資袋(見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被告核給特別休假日數」欄所示),以佐證被告於該等年度1月所核算之特別休假日數。又依原告到職日為83年7月26日起算,按曆年制標準計算,原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各年度之特別休假日,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7「給假期間及特別休假日之計算」欄所示,可見原告就107年度工作年資,僅得享有29.5日特別休假,要無可能於系爭108年在職期間行使30日特別休假權,故原告主張系爭108年在職期間,係使用107年度工作年資之特別休假云云,要無可採。另原告於系爭108年在職期間,僅任職至108年7月31日止,然被告業預給在職自10
8年8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特別休假日,並經原告全數使用完畢,故原告再請求被告給付附表一編號4項目云云,難認有據。
㈣綜上,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2之項目,請求被告給付1,57
1元,核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71元,及自系爭書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25日(見院卷第31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勞動事件,就勞工即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同時宣告被告得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4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一┌──┬───────┬───────┬──────┬─────┐│編號│項目│數額(新臺幣)│請求權基礎│本院認定│├──┼───────┼───────┼──────┼─────┤│1│補足7天勞保│983│勞保條例第11│983│││││條、14條││├──┼───────┼───────┼──────┼─────┤│2│補足7天│588│同上│588│││新制勞工退休金│(與編號1合計││││││1571)│││├──┼───────┼───────┼──────┼─────┤│3│員工旅遊補助│8,000│就業服務法第│0│││││5條││├──┼───────┼───────┼──────┼─────┤│4│108.1.1~108.│24,500│舊勞基法38條│0│││7.31在職期間特││││││別休假17.5日││││├──┴───────┴───────┴──────┼─────┤│34,071│1,571│└─────────────────────────┴─────┘
附表二「曆年制(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給假,採分
別段給假者┌─┬────────┬────┬────┬────────────┬──────┬──────┐│編│自83.7.26到職起│勞工服務│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及特別休假日│被告核給特別│原告已休日數││號│算│年資│日數│之計算│休假日數│(日)│││││││(日)││├─┼────────┼────┼────┼────────────┼──────┼──────┤│1│83.7.26至│滿15年│106/1/1│98.1.1~98.7.25以前按14│19.5│略│││98.7.26仍在職││修法前│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20日│為9.5日│(見院卷第││││││││287頁)│││││││98.7.26~98.12.31按15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為││││││││10日││││││││││││││││合計98.1.1~98.12.31年間││││││││得享有特別休假19.5日│││├─┼────────┼────┼────┼────────────┼──────┼──────┤│2│83.7.26至│滿16年│106/1/1│99.1.1~99.7.25以前按15│19.5│略│││99.7.26仍在職││修法前│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21日│為10日│(見院卷第││││││││287頁)│││││││99.7.26~99.12.31按16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為││││││││10.5日││││││││││││││││合計99.1.1~99.12.31年間││││││││得享有特別休假20.5日│││├─┼────────┼────┼────┼────────────┼──────┼──────┤│3│83.7.26至│滿17年│106/1/1│100.1.1~100.7.25以前按│21.5│略│││100.7.26仍在職││修法前│16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22日│約為10.5日│(見院卷第││││││││157頁)│││││││100.7.26~100.12.31按17││││││││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為11日││││││││││││││││合計100.1.1~100.12.31││││││││年間得享有特別休假21.5日│││├─┼────────┼────┼────┼────────────┼──────┼──────┤│4│83.7.26至│滿18年│106/1/1│101.1.1~101.7.25以前按│22.5│略│││101.7.26仍在職││修法前│17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23日│約為11日│(見院卷第││││││││157頁)│││││││101.7.26~101.12.31按18││││││││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為11.5日││││││││││││││││合計101.1.1~101.12.31││││││││年間得享有特別休假22.5日│││├─┼────────┼────┼────┼────────────┼──────┼──────┤│5│83.7.26至│滿23年│106/1/1│106.1.1~106.7.25以前按│29│29│││106.7.26仍在職││修法後│22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29日│約為14日│(見院卷第│(見院卷第│││││││295頁)│295頁)││││││106.7.26~106.12.31按23││││││││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為14.5日││││││││││││││││合計106.1.1~106.12.31││││││││年間得享有特別休假28.5日│││├─┼────────┼────┼────┼────────────┼──────┼──────┤│6│83.7.26至│滿24年│106/1/1│107.1.1~107.7.25以前按│30│30│││107.7.26仍在職││修法後│23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30日│約為14.5日│(見院卷第│(見院卷第│││││││295頁)│295頁)││││││107.7.26~107.12.31按24││││││││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為15日││││││││││││││││合計107.1.1~107.12.31││││││││年間得享有特別休假29.5日│││├─┼────────┼────┼────┼────────────┼──────┼──────┤│7│83.7.26至│滿25年│106/1/1│108.1.1~108.7.25以前按│30│30│││108.7.26仍在職││修法後│24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30日│約為15日│(見院卷第│(見院卷第│││││││295頁)│295頁)││││││108.7.26~108.12.31按25││││││││年年資,比例核算休假日約││││││││為15日││││││││││││││││合計108.1.1~108.12.31││││││││年間得享有特別休假30日│││└─┴────────┴────┴────┴────────────┴──────┴──────┘
附表三┌──┬───────────┬──────┬────────┐│編號│投保單位│生效日期│退保日期│├──┼───────────┼──────┼────────┤│1│國昌公司│83.8.5│87.2.4│├──┼───────────┼──────┼────────┤│2│仲誠電訊傳播股份有限公│87.2.4│89.7.1│││司│││├──┼───────────┼──────┼────────┤│3│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89.7.1│108.7.31│││司│││├──┼───────────┼──────┼────────┤│4│港都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89.9.5│108.9.11│││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