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告長俊木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俊仁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