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70號原告尚友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新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指定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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