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827號聲請人 李碧 艶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聲請人正確姓名應為李碧「艷」抑或李碧「艶」?併請提出請提出聲請人 李碧艶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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