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炳森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35號、105年度執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炳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附表編號7所示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2.08.30」、附表編號10至20所示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為「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308、6382、8307號」】,先後經法院判決分別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6月,以及附表編號11至20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其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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