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淵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淵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淵源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嗣於106年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