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羿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5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蠟筆小新CRAYONSHINCHAN及圖樣」商標之T恤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68號被告陳羿伶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仿冒之T恤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經查:被告陳羿伶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26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568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且扣案之仿冒「蠟筆小新CRAYONSHINCHAN及圖樣」商標之T恤1件(109年度白保字第6號),係被告所販賣侵害商標權之物,除業據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供承不諱之外,並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及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按,則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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