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蕭南利
林尚德 王秀娟 相對人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向聲請人①蕭南利②林尚德③王秀娟借款新臺幣(下同)①10,000,000元②10,000,000元③5,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12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債權額比例:聲請人蕭南利、林尚德各5分之2;聲請人王秀娟5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全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1195│135.05│全部│├──┼───┼────┼────┼──┼────┼──┤│002│臺南市○○○區○○○段│1196│72.76│全部│├──┼───┼────┼────┼──┼────┼──┤│003│臺南市○○○區○○○段│481│1643.25│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4層樓房│11│48│33│98│20│平│鋼筋│16│平│全部│││1│開安路51號│南區和業│鋼筋混凝│13│2.│8.│.4│32│方│混凝│.6│方││││││段481地│土‧鋼骨│.2│22│41│3│.2│公│土‧│3│公││││││號│造│3││││9│尺│鋼骨││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