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吳燦德 被告 曾慶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2,5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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