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 涂土金 被告 白有成
薛安棋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就身分證、印鑑章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屬因財產權起訴,原告雖陳報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然國民身分證為戶政機關依戶籍法所製發之身分證件,雖無市價可言,然其仍屬財產,而非「非財產」。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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