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8號原告 吳李雪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被告 周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