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0號原告 謝清南
謝國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陳彥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鄭珍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5,057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金門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3分之1返還予原告。嗣於民國104年12月7日以民事訴之變更暨準備㈠狀,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金門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等二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被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計算之。查原告陳報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
373.04平方公尺,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300元,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7萬7,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72元,扣除已繳之2萬5,057元,尚應補繳4萬8,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系爭土地82年5月21日金登字1355號贈與移轉登記之申請書及附繳證件影本,逾期未補繳及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