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7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關於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分別徵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合計為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參照)。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有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本院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寶春計算書
(一)土地:78,900元(每平方公尺)X54平方公尺=4,260,
600元
(二)房屋現值:63,600元(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96年
4月27日北市稽萬華乙字第09630607300號函參照)
(三)上訴人主張占八分之一,訴訟標的金額為540,525元。
(四)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5,950元
(五)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8,925元
(六)合計:新台幣14,8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