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1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文錦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4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對被告起訴後,已變更其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事項登記卡,補正現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並以現法定代理人之名義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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