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存字第32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仟萬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5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6年存字第325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貳仟萬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