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390號債權人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務人 曾杉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零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應依其請求時客觀具體情形決之。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自無從就債權人有無預為請求之必要性為認定。是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因遲延利息所生之營業稅(稅率百分之五)部分,其性質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意旨,即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