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號原告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原告 陳明華 被告 薛吉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㈠原告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㈡原告陳明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