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玄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玄亮於100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2,894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79,103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091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9,103元整自104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