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93號聲請人 廖國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范鋒銘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正確姓名為何(究為鋒或峰)?㈡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本票發票日各為何(因狀載附表未填寫)?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