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哲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哲彥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蘇哲彥因犯竊盜、違反電信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2次)│├────────┼─────────┼─────────┤│犯罪日期│104.09.01│104.09.07、││││104.09.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速││年度案號│字第22815號│偵字第228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訴字第1292號│104年訴字第12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24│105.03.24│├─┼──────┼─────────┼─────────┤││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18│105.04.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之案件│服社會勞│社會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7240號(編號1-4│第7240號(編號1-4│││定應執行刑1年8月)│定應執行刑1年8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3│4│├────────┼─────────┼─────────┤│罪名│竊盜│電信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9.11│104.09.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815號│字第2281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訴字第1292號│104年訴字第1292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24│105.03.24│├─┼──────┼─────────┼─────────┤││法院│同上│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同上│105年上訴字第81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4.18│105.05.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之案件│社會勞│社會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7240號(編號1-4│第10344號(編號1-4│││定應執行刑1年8月)│定應執行刑1年8月)│└────────┴─────────┴─────────┘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07.21│104.09.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78號│偵字第2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豐簡字第85號│105年豐簡字第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3.30│105.03.30│├─┼──────┼─────────┼─────────┤││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7.20│105.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之案件│社會勞│社會勞│├────────┼─────────┼─────────┤│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執字│││第11559號(編號5-6│第11559號(編號5-6│││定應執行刑9月)│定應執行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