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債務人 周樂營田瑞玉 之繼承人債務人 田忠傑 即田瑞玉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羅秋萍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田瑞玉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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