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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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柒零肆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然扣案之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淨重0.7213公克,經鑑析用罄0.
017公克)尚未處理,且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體2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初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再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5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0980000817號鑑定書1件存卷可參。是聲請意旨以該扣案毒品為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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