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950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號2樓上列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以匯票繳納抬頭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