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志遠義務辯護人黃柏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4145號、第4156號、第5179號、第5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志遠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謝志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9日,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其犯罪嫌疑重大,以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兼以本案審判中無法具保,客觀上亦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匿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100年3月28日),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100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王慧惠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莊智凱